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机关、人员及其权限如下所示。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处理。这里,各级人民法院院长行使的是提交讨论权,审判委员会行使的是决定权。讨论后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2.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提审,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的案件不需要或不宜由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而由本院进行审判的方式。指令再审,是指依法指令原审或者本级人民法院的其他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方式。(www.xing528.com)
提审和指令再审,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其辖区内的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错误裁判行使审判监督职权的两种重要方式。
3.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可见,有权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机关只能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原审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无权提出抗诉,只能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抗诉。
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后,人民检察院认为仍然确有错误的,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一审程序审判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第一审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二审程序审判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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