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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2版):申诉受理和审查处理的规定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果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或者已由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处理后当事人仍坚持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审查。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受理的申诉审查后,认为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提出抗诉的,由控告申诉部门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2版):申诉受理和审查处理的规定

1.申诉的管辖

根据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自己受理的申诉案件的审查和处理,一般采取“分级负责、就地处理”的原则。人民法院受理申诉案件,一般由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进行。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如果未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上级法院可以转交原审法院审查,并告知申诉人。如果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或者已由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处理后当事人仍坚持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审查。

2.申诉的提出

申诉人向人民法院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①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再审或申诉的事实与理由;②原第一审和第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③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附上新的证据;需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指出证据线索。

3.受理和审查申诉的期限

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①可能将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②原审被告人在《再审立案意见》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③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4.对申诉不予受理的情形

(1)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再审申请或申诉,不予受理。(www.xing528.com)

(2)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提出申诉的,应当附上新的证据。需要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应当指出证据线索。未附上证据的,应当在七日内补充;经补充后仍不完备或逾期不补的,应当决定不予受理。

(3)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案件,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仍不服,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不予受理。

(4)刑事申诉在刑罚执行完毕两年后提出的,除非符合法定情形,不予受理。

5.审查后的处理

经审查,认为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决定重新审判;对于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申诉,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经上级人民法院处理后又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可以不再受理。

人民检察院对受理的申诉审查后,认为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提出抗诉的,由控告申诉部门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如果决定提出抗诉的,由审查起诉部门出庭支持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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