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1)对于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核准死刑的裁定。原判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但具体认定的某一事实或者援引的法律条款等不完全准确、规范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裁定。
(2)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3)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可以直接改判。
(4)发现原审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5)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6)数罪并罚案件,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7)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罪犯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www.xing528.com)
高级人民法院对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复核的结果有以下几种情形。
(1)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2)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3)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过重的,应当改判。
(4)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法改判。
(5)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照《最高法院解释》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审理后依法改判。
(6)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