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①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②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③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④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可见,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审判方式分为开庭审理和不开庭审理两种。
(一)开庭审理的方式
开庭审理,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合议庭的主持下,由当事人、检察人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的方式审理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案件应当开庭审理:①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②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③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④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上诉案件,虽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有条件的,也应当开庭审理。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或者抗诉案件,除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外,还应当依照下列规定进行。
(1)法庭调查阶段,审判人员宣读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后,上诉案件由上诉人或者辩护人先宣读上诉状或者陈述上诉理由,抗诉案件由检察员先宣读抗诉书;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件,先由检察员宣读抗诉书,再由上诉人或者辩护人宣读上诉状或者陈述上诉理由。(www.xing528.com)
(2)法庭辩论阶段,上诉案件,先由上诉人、辩护人发言,后由检察员、诉讼代理人发言;抗诉案件,先由检察员、诉讼代理人发言,后由被告人、辩护人发言;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件,先由检察员、诉讼代理人发言,后由上诉人、辩护人发言。
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重点围绕对第一审判决、裁定有争议的问题或者有疑问的部分进行。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审理。
(1)宣读第一审判决书,可以只宣读案由、主要事实、证据名称和判决主文等。
(2)法庭调查应当重点围绕对第一审判决提出异议的事实、证据以及提交的新的证据等进行;对没有异议的事实、证据和情节,可以直接确认。
(3)对同案审理案件中未上诉的被告人,未申请出庭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没有必要到庭的,可以不再传唤到庭。
(4)被告人犯有数罪的案件,对其中事实清楚且无异议的犯罪,可以不在庭审时审理。
(二)不开庭审理的方式
不开庭审理的方式,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合议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不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作出判决或裁定的审理方式。
采用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遵循下列程序:①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②合议庭成员共同阅卷,并制作阅卷笔录;③讯问被告人;④听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⑤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法律规定决定不开庭审理,可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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