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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2版):简易程序审判的特点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控诉职能的履行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转为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以决定转为第一审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刑事诉讼法(第2版):简易程序审判的特点

(1)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的第一审程序,而不能适用于其他程序。

(2)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在审判组织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4)在适用案件上,简易程序只适用于那些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的刑事案件。对那些案情复杂、重大、难以定性的刑事案件则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5)在控诉职能的履行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www.xing528.com)

(6)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7)在正式审判前,应首先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犯罪事实的意见以及对是否适用简易程序的意见,以确定其后能否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8)庭审程序大为简化。公诉人可以摘要宣读起诉书;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或者法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应当出示,并进行质证;控辩双方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的,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问题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需要指出的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重新审理。转为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以决定转为第一审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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