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以及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2)人民法院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刑事自诉案件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判决。对《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
(3)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自行和解是刑事诉讼法赋予自诉案件双方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他们可以互谅互让、互相协商,以达成和解协议的方式解决纠纷,而后撤诉。对于已经审理的自诉案件,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当记录在卷。对于自诉人要求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确属自愿的,应当允许撤诉;经审查后,认为自诉人系被强制、威吓等原因而被迫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另外,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自诉人撤诉处理。自诉人是两人以上的,其中部分人撤诉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www.xing528.com)
(4)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有关证据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依法调取。
(5)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的自诉人;②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③反诉的案件必须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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