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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审查-刑事诉讼法第2版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庭前审查概述庭前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开庭前的审查,以决定是否开庭审判的诉讼活动。这一规定表明,庭前审查是公诉案件正式进入第一审程序的必经环节;同时,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所提供的起诉材料仅作程序性审查,而不涉及对案件实体问题的审查与判断。案件经审查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庭前审查-刑事诉讼法第2版

(一)庭前审查概述

庭前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开庭前的审查,以决定是否开庭审判的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这一规定表明,庭前审查是公诉案件正式进入第一审程序的必经环节;同时,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所提供的起诉材料仅作程序性审查,而不涉及对案件实体问题的审查与判断。

(二)庭前审查的内容及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庭前审查应以程序性审查为主,其具体内容包括:①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②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等是否明确;③起诉书中是否载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以及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为保护被害人而不宜列明的,应当单独移送被害人名单;④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⑤是否附有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⑥已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辩护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明确的名单;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⑧侦查、审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复印件是否完备;⑨有无《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至六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案件经审查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决定开庭审理

对需要补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不得以材料不充足为由而不开庭审判。(www.xing528.com)

对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情形,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退回人民检察院

案件经审查后,属下列情形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①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②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③依照《最高法院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

3.裁定终止审理或决定不予受理

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对于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决定是否受理,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人民法院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计入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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