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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2版)第一审审判程序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经侦查查明,朱某、方某实施抢劫犯罪事实清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在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朱某当庭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自行委托辩护人;方某拒绝其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人民法院为其指定一名辩护人。一审判决后,朱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方某未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亦未抗诉。

刑事诉讼法(第2版)第一审审判程序

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你可以……

◆了解第一审审判程序的概念、分类及意义

◆了解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的内容及处理

◆掌握第一审普通审判程序的阶段及其内容

◆了解自诉案件的范围、特点、条件及提起的程序

◆掌握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启动程序及审判的特点

◆掌握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特点

◆了解判决、裁定和决定的内涵、种类及相互区别(www.xing528.com)

2018年3月14日,某市公安局对朱某(男,24岁)、方某(男,21岁)持刀抢劫致人死亡一案进行立案侦查。经侦查查明,朱某、方某实施抢劫犯罪事实清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朱某、方某抢劫案于2018年6月10日侦查终结,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部分事实、证据尚需补充侦查,遂退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向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在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朱某当庭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自行委托辩护人;方某拒绝其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人民法院为其指定一名辩护人。合议庭经研究,同意两个被告请求,并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方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参与抢劫是由于朱某的胁迫,由于害怕朱某报复,以前一直不敢说,并提出了可以证明被胁迫参与抢劫的证人的姓名,希望人民法院从轻判处。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方某构成抢劫罪,情节严重。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朱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方某有期徒刑十年。一审判决后,朱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方某未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亦未抗诉。

问题:

(1)重新开庭后,如果朱某再次拒绝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合议庭应当如何处理?

(2)重新开庭后,如果方某又提出拒绝人民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合议庭应如何处理?

(3)对于方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受胁迫的事实,合议庭应如何处理?

(4)假如本案受害人对第一审判决不服,可以通过何种方式获得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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