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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集体领导审判工作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审判委员会由人民法院院长组阁,由同级国家权力机关任免。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拟判处死刑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合议庭应当提请人民法院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集体领导审判工作

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审判委员会由人民法院院长组阁,由同级国家权力机关任免。人民法院院长为审判委员会的主持者,审判委员会一般由人民法院各分管院长及部分庭长和部门负责人组成。每个成员都享有同等的表决权利。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列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会议,作为法律监督的代表可发表意见和建议,但不能参加表决。

(一)审判委员会的任务

第一,讨论重大疑难案件。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拟判处死刑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合议庭应当提请人民法院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新类型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以及其他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此外,独任审判的案件,开庭审理后,独任审判员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总结审判工作经验。为了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人员素质,审判委员会通过总结审判工作经验,有助于提高审判水平,保证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正确性。

第三,有关审判工作的其他问题。例如,对本院的生效判决,发现确有错误,需要提起再审,或决定本院院长回避等问题。(www.xing528.com)

(二)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的关系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这表明,审判委员会同合议庭之间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两者主要区别在于以下两个方面。

(1)性质不同。合议庭为审判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直接审理案件;而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最高组织形式,审判委员会有权讨论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判决的案件,有权改变合议庭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无条件执行,但它不直接审理案件。

(2)存在形式不同。合议庭一般为三人组成,它随着案件的受理而成立,又随案件审判结束而自动解散;而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常设机构,其组成人员较多,一般都是七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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