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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2版:合议庭组织形式及参与人员要求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议制是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基本形式,除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独任审判外,其他所有刑事案件均应采用合议庭的组织形式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全体人员均应参加案件的评议,但审判长应当最后发表评议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2版:合议庭组织形式及参与人员要求

(一)合议庭的含义

合议庭,是指由数名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的法庭对刑事案件进行审判的组织形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议制是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基本形式,除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独任审判外,其他所有刑事案件均应采用合议庭的组织形式进行。

(二)合议庭的组成方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国刑事审判中合议庭的组成方式有以下四种。

(1)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2)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3)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4)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www.xing528.com)

(三)合议庭的适用要求

(1)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应为单数。

(2)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除因回避或其他特殊情况外,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随意更换。

(3)合议庭的评议表决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原则,若个人有不同意见,应记录在案。

(4)参加合议庭的人民陪审员应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决定。人民陪审员参加三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5)审判长最后发表评议意见。合议庭全体人员均应参加案件的评议,但审判长应当最后发表评议意见。这是为了充分发挥合议庭其他成员的作用,避免其受到审判长意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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