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决定不起诉
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案件,经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二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必要的,经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以及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拟作不起诉决定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二)制作不起诉决定书
不起诉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六项。
(1)被不起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和户籍地、公民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是否受过刑事处分,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以及羁押处所等;如果是单位犯罪,应当写明犯罪单位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所在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和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案由和案件来源。
(3)案件事实,包括否定或者指控被不起诉人构成犯罪的事实以及作为不起诉决定根据的事实。
(4)不起诉的法律根据和理由,写明作出不起诉决定适用的法律条款。
(5)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的处理情况。
(6)有关告知事项。
(三)送达不起诉决定书
不起诉决定书应当送达被不起诉人和其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四)对不起诉决定的复议、复核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www.xing528.com)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要求复议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另行指派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进行审查,并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后三十日以内,经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作出复议决定,通知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提请复核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后三十日以内,经检察长批准,作出复核决定,通知提请复核的公安机关和下级人民检察院。经复核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错误的,应当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或者撤销、变更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议意见书后三十日以内,经检察长批准,作出复议决定,通知监察机关。
(五)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1.被害人的申诉
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进行复查。
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七日以后提出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不起诉决定正确的,出具审查结论直接答复申诉人,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认为不起诉决定可能存在错误的,移送负责捕诉的部门进行复查。
2.被不起诉人的申诉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不服,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的,应当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进行复查;被不起诉人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七日以后提出申诉的,由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不起诉决定正确的,出具审查结论直接答复申诉人,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认为不起诉决定可能存在错误的,移送负责捕诉的部门复查。
(六)对被不起诉人的处理结果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书面通知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决定的机关或者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决定的机关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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