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中的不起诉有四种情况: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以及附条件不起诉。
(一)法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是指《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法定不起诉有以下六种情形: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④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⑥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是指《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①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规定,已经构成犯罪;②该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
酌定不起诉在《刑法》中的具体情形主要有以下九种。
(1)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刑法规定应负刑事责任,但在国外已受过刑事处罚,可免除刑罚。
(3)聋、哑人和盲人犯罪,可从轻、减轻、免除刑事责任。(www.xing528.com)
(4)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社会危害性,应当酌情减轻刑事责任或免除刑罚。
(5)预备行为构成犯罪的,可比照刑法该罪条款,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
(6)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
(7)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8)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9)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三)证据不足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形属于证据不足:①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②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③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④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⑤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四)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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