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在作出起诉决定后,必须制作起诉书。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的重要文书,是启动审判程序的钥匙。从理论上讲,起诉书具有明确诉讼请求、阐述控诉理由、限定审判范围等功能。制作起诉书必须忠于事实真相、符合法律要求。
起诉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和户籍地、公民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是否受过刑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和时间,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如果是单位犯罪,应当写明犯罪单位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所在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和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如果还有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按上述被告人基本情况的内容叙写。
(2)案由和案件来源。
(3)案件事实,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经过、手段、动机、目的、危害后果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起诉书叙述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必备要素应当明晰、准确。被告人被指控有多项犯罪事实的,应当逐一列举,对于犯罪手段相同的同一犯罪可以概括叙写。
(4)起诉的根据和理由,包括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犯罪的性质、认定的罪名、处罚条款,法定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应负的罪责等。(www.xing528.com)
(5)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况,包括认罪认罚的内容、具结书签署情况等。
被告人真实姓名、住址无法查清的,可以按其绰号或者自报的姓名、住址制作起诉书,并在起诉书中注明。被告人自报的姓名可能造成损害他人名誉、败坏道德风俗等不良影响的,可以对被告人编号并按编号制作起诉书,附有被告人的照片,记明足以确定被告人面貌、体格、指纹以及其他反映被告人特征的事项。
起诉书应当附有被告人现在处所,证人、鉴定人、需要出庭的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需要保护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的化名名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孳息的清单,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情况以及其他需要附注的情况。
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应当列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并注明证人、鉴定人是否出庭。
起诉书制作完毕后,人民检察院应将起诉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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