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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辨认:须遵守法定程序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常见的鉴定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司法会计鉴定、刑事技术鉴定等。由侦查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必须具备相关的资格,并且与本案或本案的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并且签名以示负责。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同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作假辨认应负的法律责任。

鉴定辨认:须遵守法定程序

(一)鉴定

1.鉴定的概念和意义

鉴定,是侦查机关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作出鉴定意见的一种侦查行为。常见的鉴定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司法会计鉴定、刑事技术鉴定等。

鉴定对于侦查机关及时收集证据,准确揭示物证、书证的证明作用,鉴别案内其他证据的真伪,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查获犯罪嫌疑人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2.鉴定的程序

(1)选择鉴定人。由侦查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必须具备相关的资格,并且与本案或本案的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

(2)侦查机关应向鉴定人提供足够的鉴定材料,包括对比样本、介绍必要的案情,并明确提出需要通过鉴定解决的问题,但不得暗示或者强迫鉴定人作出倾向性的结论。

(3)鉴定人应当按照鉴定规则,运用科学方法进行鉴定。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并且签名以示负责。如果是多人一起进行鉴定的,凡意见一致、共同作出鉴定意见的,应共同在鉴定意见上签名;如意见不一致,可以分别制作鉴定意见。

(4)鉴定意见的告知。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5)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补充鉴定:①鉴定内容有明显遗漏的;②发现新的有鉴定意义的证物的;③对鉴定证物有新的鉴定要求的;④鉴定意见不完整,委托事项无法确定的;⑤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www.xing528.com)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重新鉴定:①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②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③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④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的;⑤鉴定材料虚假或者被损坏的;⑥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重新鉴定,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二)辨认

1.辨认的概念

辨认,是指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时让被害人、证人和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人、物品、尸体或场所进行辨别、确认的一种侦查行为。

2.辨认的程序

(1)辨认应当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主持进行。为确保辨认的客观性和合法性,侦查人员应当聘请见证人参加辨认活动。

(2)在辨认前,侦查人员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禁止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以防止辨认人无根据地进行辨认和先入为主。同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作假辨认应负的法律责任。

(3)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以防辨认人之间互相影响,作出错误的辨认。

(4)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在其他人员或物品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中,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的照片进行辨认的,被辨认的照片不得少于十张。人民检察院侦查的案件中,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五人、照片不得少于五张。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照片不得少于五张。

(5)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如果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侦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6)关于辨认的经过和结果等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主持和参加辨认的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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