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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2版):查封和扣押的证物和书证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的概念和意义查封、扣押物证、书证,是指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对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依法予以查封或扣押的行为。侦查人员应当持本机关的证明文件,并要向被扣物证、书证的人出示或者宣读。对于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

刑事诉讼法(第2版):查封和扣押的证物和书证

(一)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的概念和意义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是指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对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依法予以查封或扣押的行为。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对于刑事诉讼具有重要意义:其一,有利于及时提取各种对案件具有证明意义的物品和文件,是收集实物证据的重要措施;其二,可以适时保全实物证据,防止发生毁弃、丢失、转移和隐藏证据等现象,保障诉讼顺利进行。

(二)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的程序要求

(1)查封、扣押物证、书证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并要有见证人到场。侦查人员应当持本机关的证明文件,并要向被扣物证、书证的人出示或者宣读。

(2)查封、扣押的物品、文件范围,只限于可以用于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的物品、文件,包括信件、照片、可疑字迹以及明令规定的违禁品,而对本案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3)查封、扣押物证、书证,应当场向持有人、见证人清点清楚,并制作查封、扣押清单,说明所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具体情况,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在清单上签名或盖章。(www.xing528.com)

(4)被查封、扣押的物品、文件,应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丢弃。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严加保管,不得泄密。对作为犯罪证据但不便提取的财物、文件,经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可以交财物、文件持有人保管或者封存,并且开具登记保存清单一式两份,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一份交给财物、文件持有人,另一份连同照片或者录像资料附卷备查。财物、文件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移、变卖、毁损。

(5)对于不能随案移送的物证,应当拍成照片;对于容易损坏、变质的物证、书证,应当用笔录、绘图、拍照、录像、制作模型等方法加以保全;对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带、录像带、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应当记明案由、对象、内容,录取、复制的时间、地点、规格、类别、应用长度、文件格式及长度等,并妥善保管。

(6)对于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变卖、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理。对于违禁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于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在诉讼终结后处理。

(7)对于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依法追缴,并妥善保管,供以后需要时核查。对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8)对于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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