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勘验、检查的概念和任务
勘验、检查,是指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查和检验,以发现和收集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痕迹、伤情或者生理状况等的侦查行为。
勘验、检查的任务有两点:①发现、固定、收集物证,制作勘验检查笔录;②深化对案情的认识,判断案件的性质,分析犯罪嫌疑人及其实施的犯罪的特点,从而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
(二)勘验、检查的种类及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勘验、检查的种类包括现场勘验、物证检验、尸体检验、人身检查、侦查实验。
1.现场勘验
现场勘验,是指侦查人员对刑事案件的犯罪现场依法进行勘查和检验的一种侦查行为。
现场勘验由侦查人员进行,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但应当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勘验。
现场勘验的程序要求主要有六点。①接到报案后,侦查人员应当迅速赶赴案发现场,做好现场保护工作。②进行现场勘验的侦查人员,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有效证明文件。③进行现场勘验,必须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为见证人。④进行现场勘验,首先应向发现人、报案人、现场保护人了解现场原始情况,然后圈定勘验范围,由外向内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⑤对犯罪现场情况应进行综合分析,推断案件性质,确定侦查的方向和范围。⑥应制作勘验笔录,侦查人员、参加勘验的其他人员和见证人都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对于重大案件、特别重大案件的现场,应当录像。
2.物证检验
物证检验,是指侦查人员对已经收集到的物品和痕迹进行检查和验证,以确定其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的一种侦查行为。
物证检验应当制作笔录。笔录要如实、全面地反映检验的内容和过程。参加检验人员和见证人,都应在笔录上签名,只有这样,才具有证据意义。
3.尸体检验(www.xing528.com)
尸体检验,是指侦查人员指派、聘请法医或医师对非正常死亡的尸体进行尸表检验或尸体解剖的一种侦查行为。其目的在于确定死亡的原因和时间,判明致死的工具、手段和方法,从而为查明案情和查获犯罪嫌疑人提供线索。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公安部规定》第二百一十三条进一步规定,为了确定死因,公安机关决定解剖的,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并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对于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尸体检验应当制作笔录,并由侦查人员、法医或医生以及死者的家属等签名或盖章。
4.人身检查
人身检查,是指侦查人员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依法对其人身进行检查的一种侦查行为。人身检查的结论属于勘验、检查笔录范围,可以作为诉讼证据。
人身检查的程序要求主要有五点。①人身检查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法医或者医师等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主持下依法进行。②犯罪嫌疑人拒绝人身检查的,可以强制执行。③对被害人的人身检查,应征得其本人同意,不得强制进行。④对妇女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⑤人身检查应根据案件确定检查的部位,不得任意扩大范围,不得侮辱被检查人的人格。
人身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中应当记明检查的情况和结果,由参加检查的侦查人员、法医、医师等签名或盖章。
5.侦查实验
侦查实验,是指侦查人员为了查明与案件有关的某些事实或者行为在某种情况下能否发生或怎样发生,而按照原来的条件进行模拟实验的一种侦查行为。
侦查实验是一种特殊的侦查行为,不宜广泛适用,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进行侦查实验:①确定在某种情况下能否看到或听到;②确定在一定时间内能否完成某种行为;③确定在某种条件下能否发生某种现象;④确定在某种情况下,某种行为和某种痕迹是否吻合;⑤确定在某种情况下,使用某种工具是否可能留下某种痕迹;⑥确定某种痕迹在什么情况下才能发生变异;⑦确定某种事实是怎么发生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侦查实验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或者盖章。”侦查实验的程序要求主要有五点:①进行侦查实验,必须经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②侦查实验必须在与有关事实或者行为发生时的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进行,如果原条件不具备,应当在最近似的条件下进行实验;③侦查实验应当在相同情况下反复实验,便于正确判断其结果,防止偶然性;④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⑤侦查实验应制作笔录,反复实验的,每次都应制作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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