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询问证人
1.询问证人的概念
询问证人,是指侦查人员为查明案件事实,以言词方式向证人进行询问,调查了解与案件有关的事实的侦查行为。
询问证人是一种常用的侦查行为,在侦查程序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询问证人有助于侦查人员发现、收集和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询问证人的程序要求
(1)询问的主体。在侦查程序中,询问证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
(2)询问的地点。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询问通知书。询问前,侦查人员应当出示询问通知书和工作证件。
(3)询问的方式。询问证人应该个别进行,不允许采取开座谈会的方式或集体讨论的方式进行,以免相互串通或互相影响,使证人证言失去了证据的价值。(www.xing528.com)
(4)告知法律责任。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应当告知其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5)询问聋、哑证人,应当有懂得聋、哑手势的人作翻译,并将这种情况记入笔录。询问未成年证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询问的地点也可以选择未成年人所熟悉和习惯的场所。
(6)询问证人应当制作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证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者,应当向其宣读。如果笔录记载有差错或者遗漏,证人可以提出修改或者补充。证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在笔录上签名。经过法定程序询问之后,证人如果请求自行书写证言的,应当允许。
(二)询问被害人
询问被害人,是指侦查人员对人身、财产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就其受害情况及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询问的一种侦查行为。询问被害人的目的在于收集被害人陈述这一证据,以查明案件事实。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程序。
另外,为了确定犯罪嫌疑人、准确确定赃物,询问被害人时,可以要求被害人对一定的人、一定的物品进行辨认。被害人对人或物的辨认结论,是被害人陈述的组成部分。被害人辨认的过程和结论意见应当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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