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概念、意义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的方式向犯罪嫌疑人查问案件事实的一种侦查行为。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每一个刑事案件中的必经程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①有利于侦查人员收集、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查清犯罪情节,并发现新的犯罪线索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分子;②可以为犯罪嫌疑人充分行使辩护权提供机会,通过听取其陈述和申辩,保护其合法权益,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二)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要求
1.讯问主体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其他人员无此权力。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2.讯问的地点和时间
对于已经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或逮捕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对于未被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所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适用传唤或者拘传方式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3.讯问次序和内容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其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作无罪的辩解,然后向其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提问,限于与本案有关的问题。对于与本案无关的内容,犯罪嫌疑人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可以理解为与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的定罪和量刑无关,以及与案件事实无关。
对于共同犯罪案件的同案犯罪嫌疑人,应当分别讯问。未被讯问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在讯问现场旁听。(www.xing528.com)
4.讯问特定犯罪嫌疑人的特殊要求
侦查人员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为他们翻译,并在讯问笔录上注明;讯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人员。
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讯问时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此外,在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5.讯问时的禁止规定
侦查人员必须依法定程序讯问犯罪嫌疑人,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根据我国相关的司法解释,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提起公诉和定案的依据。对于侦查人员侵犯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违法行为,犯罪嫌疑人有权提出控告。
6.讯问笔录和录音、录像
讯问笔录应当客观地记录侦查人员的提问以及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内容,最后应将讯问笔录交给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者,应当向其宣读。犯罪嫌疑人如果认为讯问笔录有遗漏或差错,应当允许其补充或纠正。侦查人员、翻译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经讯问之后,如果犯罪嫌疑人要求自行书写供述,应当准许。必要时,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以保持其完整性。
7.告知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在辩护律师符合法律手续的情形下,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