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司法机关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司法机关在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对立案材料审查后的决定主要是立案或不立案,由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各自的性质、职责的差别,其在立案审查后的处理上有所差别。
(一)立案
公安、司法机关对立案材料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立案决定。
公安机关经对立案材料审查后,应当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检察机关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检察长批准后予以立案。根据2018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不再适用对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决定立案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的规定。
人民法院在接受材料后,对自诉案件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决定,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并通知自诉人或代为告诉人。(www.xing528.com)
(二)不立案
公安、司法机关在对立案材料审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虽有犯罪事实,但事实显著轻微,无须追究刑事责任的,则不予立案;有控告人的,要及时将不立案的原因告知控告人。
公安机关在审查后,认为有上述不立案的情形,或者存在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于有控告人的,还应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检察机关在审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事实不清且证据不足,或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没有构成犯罪的,经提请检察长决定,不予立案;被害人是控告人的,此时应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由侦查部门在十五日内送达被害人;对于未构成犯罪,但又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则应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在审查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驳回起诉或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①不符合《最高法院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条件的;②证据不充分的;③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④被告人死亡的;⑤被告人下落不明的;⑥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⑦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对立案后出现下列情形的,也应驳回起诉或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①虽已立案,经审查后缺乏罪证又未能补充证据的;②存在共同侵害人的情况下,自诉人在对部分侵害人的起诉被判决后再就同一事实起诉其他共同侵害人的;③存在共同被害人的情况下,部分共同被害人在被通知参加其他被害人提起的诉讼时不参加或不出庭,而后又单独提起诉讼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