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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2版):立案材料的受理及相关规定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立案材料的受理,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举报、报案、控告、自首或自诉的案件材料予以接受的活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2版):立案材料的受理及相关规定

立案材料的受理,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举报、报案、控告、自首或自诉的案件材料予以接受的活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立案材料的受理一般包括如下内容。

(1)公民可以以口头和书面等形式提供证据材料。公民以口头形式提供的,公安、司法人员应当接受,并制作笔录,经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等人员阅读或听取后无异议的,由其签名或者盖章

(2)公安、司法人员对所有的报案、控告、举报、自首都应当立即接受,并及时根据管辖范围进行分流。对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及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需要立案,从而启动侦查或审判;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并告知相关当事人;如果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则应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然后再作案件分流。(www.xing528.com)

(3)公安、司法机关应告知控告人、举报人相关法律责任,防止诬告。控告人、举报人的控告、举报可能出于各种目的,有的是如实反映情况,有的欲报复陷害,有的则为伸张正义。接受材料的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在接受材料前,告知相关人员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和诬告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4)公安、司法机关应保障提供材料人员及其亲属的安全,并为其保密。报案人、举报人和控告人向公安、司法机关提供有关犯罪的材料,由此可能会招致罪犯的报复。为鼓励公民同犯罪行为作斗争,公安、司法机关应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要求,并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制定措施,保障有关当事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犯罪分子可能威胁有关当事人的亲属的,公安、司法机关也应为他们提供安全保障。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对故意泄密或打击报复举报人、报案人或控告人的行为,应当予以严厉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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