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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2版中立案材料来源与规定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立案的材料,主要是指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的或举报人、报案人、控告人或自首的犯罪嫌疑人提供的与犯罪有关的材料。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立案的材料来源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在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后,公安、检察机关应当按照管辖范围,主动、迅速地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2版中立案材料来源与规定

立案的材料,主要是指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的或举报人、报案人、控告人或自首的犯罪嫌疑人提供的与犯罪有关的材料。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立案的材料来源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自行发现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是我国的主要侦查机关,也是社会治安保卫机构,其在日常的社会秩序维持和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可能会发现有关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材料。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其在履行法律职责的过程中也可能会发现一些犯罪的线索材料等。在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后,公安、检察机关应当按照管辖范围,主动、迅速地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二)有关单位和个人的举报或报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报案,是指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发生,向公安、司法机关告发的行为。举报,是指单位和个人就其了解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向公安、司法机关告发、揭露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报案仅指向犯罪事实,并不能明确指出犯罪嫌疑人是谁;举报不仅会指出犯罪事实发生,而且还指出了明确的举报对象;报案的主体是一切单位和个人,包括被害人;举报的主体是除被害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三)刑事被害人的报案或控告(www.xing528.com)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刑事被害人的报案或控告也是立案材料的主要来源。控告,是指被害人就其人身、财产权利等遭受侵害的事实及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揭露和告发,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就被害人而言,如果只知道有犯罪事实的发生,尚不知道谁是实施犯罪的主体,则为报案;如果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都比较明确的话,则为控告。

由于刑事被害人可能因犯罪而失去行为能力或死亡,因此,其法定代理人也可以报案或控告。

(四)犯罪人的自首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三、四款的规定,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相应机关都应当接受,并根据各自的管辖范围自行审查或移送审查。

自首,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并接受审查或审判的行为。犯罪发生后,犯罪人出于减轻处罚、忏悔犯罪或坦白等目的,向公安、司法机关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这也是颇为重要的立案材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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