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拘留的决定
公安机关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案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由检察长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二)拘留的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案件,应当将拘留的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www.xing528.com)
(1)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应当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盖章)或按指印。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执行人员应在拘留证上注明。被拘留人如果抗拒拘留,执行人员有权使用强制方法,包括使用戒具和武器。
(2)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3)对被拘留的人,决定拘留的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4)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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