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视居住的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有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决定监视居住的,由公安机关负责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和执行监视居住通知书。
(二)监视居住的执行
(1)执行机关。《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监视居住决定书和执行监视居住通知书及时送达公安机关;并向被监视居住人宣布,由本人在监视居住决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法律规定的义务,告知其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www.xing528.com)
(2)监视居住的处所。《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3)被监视居住人应当遵守的规定和后果。《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①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监视居住的处所;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这里的“他人”,应指与被监视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和其辩护人员以外的人;③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⑤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⑥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的,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这里的“情节严重”,包括如下几种情形:①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②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③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的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④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所或者指定的居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所或者指定的居所的;⑤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的;⑥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经传讯不到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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