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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刑事诉讼法第2版)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特点全面性与直接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有利于公安、司法人员审查判断案件中的其他证据,对案件作出正确的处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刑事诉讼法第2版)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概念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就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向公安、司法人员所作的陈述。从内容上看,一般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承认有罪的供述;说明无罪、罪轻的辩解;对其他犯罪人共同犯罪事实的揭发。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特点

(1)全面性与直接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往往最为清楚,其如实陈述能够全面再现案件事实情况,有利于揭示案件的全貌和本质,对查明案情有重要作用。

(2)反复性与复杂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被追诉的对象,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着切身的利害关系,其自由、财产乃至生命都将成为诉讼结果处分的内容。因此,即便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往往也会避重就轻,对有关案情的陈述时有反复,时供时翻的情况常有发生。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作用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如实供述,有利于公安、司法人员明确侦查方向和范围,收集必要的证据,提高办案效率,迅速查明案件事实。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可以使公安、司法人员克服主观臆断,做到兼听则明,及时发现和纠正办案中的偏差,防止无罪的人受到错误的刑事追究或者有罪的人罚不当罪。(www.xing528.com)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揭发,有利于公安、司法人员发现新的案件情况和证据线索。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有利于公安、司法人员审查判断案件中的其他证据,对案件作出正确的处理。

(四)运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原则

运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认定案件事实时,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1)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2)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3)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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