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人证言的概念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在诉讼过程中,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的内容,包括对查清刑事案件有意义的一切事实,可以是证人陈述其直接感知的案件事实,也可以是陈述他人转述的案件事实。对于转述的事实,必须查明来源,否则,不能作为证据。
(二)证人证言的特点
(1)证人证言是证人对案件有关情况的客观陈述,不是证人的推测、评论或分析意见。
(2)证人证言可能会受到客观条件和证人的主观因素的影响。
(3)证人证言与物证、书证相比,往往更为生动。
(三)证人证言的作用
(1)证人证言是全面了解案件情况的重要依据。
(2)证人证言是公安、司法人员全面审查、判断证据的有力手段。(www.xing528.com)
(3)证人证言可以为进一步调查、收集其他证据提供帮助。
(四)证人的资格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基于此,作为证人必须具备的条件有以下三个方面。
(1)知道案件情况。这是成为证人的前提条件。
(2)具有作证能力,即具有辨别是非、正确表达的能力。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的人,在其认知范围内,可以作证人。
(3)证人只能是自然人,单位不具有证人资格。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证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对于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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