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刑事证据的要求-刑事诉讼法(第2版)

刑事证据的要求-刑事诉讼法(第2版)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我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五十六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在大陆法系国家,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强弱要由裁判者根据自己的理性、经验和良心进行裁判,法律不作任何限制性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证据的要求-刑事诉讼法(第2版)

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刑事证据应当具备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一)证据能力

证据能力,是指一定的材料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上的资格。在大陆法系国家,证据能力需满足两个方面的要件:一是消极要件,是指证据使用之禁止,如以强暴、胁迫等非法方法所得之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二是积极要件,即证据必须经过严格之调查程序后,始能取得证据能力,才能作为定案根据。

在我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五十六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基于此,证据能力至少应包含以下几项要求:①证据必须由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否则应予以排除或责令补正;③证据应具备立法规定的法定形式或要件。(www.xing528.com)

(二)证明力

证明力,是指一个证据所具有的能够证明某一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能力。任何证据要转化为定案依据,必须具有证明力。在大陆法系国家,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强弱要由裁判者根据自己的理性、经验和良心进行裁判,法律不作任何限制性规定。

证明力至少包含两项要求:真实性与相关性。真实性,是指证据本身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不能是伪造、变造的;同时证据所包含或记录的信息必须是可靠和可信的,而不能是虚假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相关性,是指证据所包含的证据事实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存在联系。具体来说,一项证据的存在,使得某一证据事实得到证明,而这些证据事实的成立,又可以导致某一作为证明对象的案件事实的成立变得更具有可能性,或者变得可能性更小一些。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