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设置包括三个方面。1.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最高检察机关。其主要职责包括: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对全国的重大刑事案件行使检察权;对各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依法对监管场所的执法活动实行监督;依法对诉讼活动实行监督;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活动实行监督;对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追诉;对检察过程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进行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制定检察工作条例、细则和办法;管理和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人员编制。
2.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三个类型:①省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②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辖市人民检察院,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③基层人民检察院,包括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责包括: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www.xing528.com)
3.专门人民检察院
专门人民检察院是在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下,在特定的行业部门和组织系统内设立的检察机关。我国的专门人民检察院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是设立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对现役军人实施的违反职责罪和其他刑事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我国检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一方面,各级人民检察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并可以直接参与指挥下级检察院的办案活动。在刑事诉讼中,这种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表现为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参加并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对自侦案件的侦查工作;可以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活动进行指导和作出指示;对上级检察机关的指令或决定,下级检察机关应当执行;上级检察机关可以决定撤销下级检察机关不正确的不起诉决定,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下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提起的不正确的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对检察工作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指导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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