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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与领导体制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除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外的所有第一审案件。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下级人民法院也不应将案件在判决之前报送上级人民法院,请求审查批示。上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维持下级人民法院正确的判决和裁定,纠正错误的判决和裁定来实现监督。

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与领导体制

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分为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下列案件:①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②对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③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提起的上诉、抗诉案件;④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⑤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的死刑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下列案件:①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②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④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⑤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⑥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案件。

省和自治区的各地区、省和自治区所辖市、自治州(盟)以及直辖市设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下列案件:①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②基层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③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④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⑤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①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②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www.xing528.com)

市辖区、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设基层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行使部分审判权。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除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外的所有第一审案件。

专门人民法院是在上述普通法院之外设立的专门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

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根据《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及《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人民法院的监督不是通过对具体案件的指导实现的,各级人民法院依照职权独立地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不应对下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作出决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执行。下级人民法院也不应将案件在判决之前报送上级人民法院,请求审查批示。上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维持下级人民法院正确的判决和裁定,纠正错误的判决和裁定来实现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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