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起的主体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提起的主体包括被害人、已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当集体和国有财产因犯罪遭受损失时,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提起的客体
提起的客体就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即被害人因人身权利或财产受到犯罪侵犯而实际或必然遭受的物质损失。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和丧葬费;财产损害赔偿以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失为限,不包括间接损失。因被犯罪人侵占、使用或处置而造成的财产减损、灭失,被害人应当向有关司法机关要求依法追缴发还、责令退赔等予以维权。在确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时应注意,精神损害不在赔偿范围之列。
(三)提起的对象
提起的对象就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一般情况下刑事被告人也就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特殊情况下,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成年被告人或无刑事责任能力致害人的监护人、共同犯罪案件中已死亡犯罪人的遗产继承人或财产保管人、单位犯罪案件中的单位和其他与犯罪相关的民事责任承担者(如在交通肇事,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等犯罪中),按照职务关系、劳务关系、临时监护关系等该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人之外的其他自然人或组织,应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www.xing528.com)
(四)提起的条件
提起的条件包括:被告人的行为必须构成犯罪;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必须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直接造成的;只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由于附带民事诉讼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所以它同人民法院民事法庭受理的普通民事案件不同,在提起时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①司法机关可以主动关心,告知被害人提起;②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如果不知道被告人的具体情况,可以不指明被告人;③对于人身损害的赔偿数额,可以待到实体审理时提出。
(五)提起的方式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提起的方式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可从国情出发,从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着想,被害人可以口头的或书面的方式提起。但无论用口头或书面的方式,都应当说明附带民事原告和被告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被控告的罪行,因犯罪行为所遭受损失的种类和程序及有关证据,具体的赔偿请求等。人民检察院法定代表国家行使附带民事诉讼提起权时,必须以书面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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