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辩护制度中辩护的种类有三种。
(一)自行辩护
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的行为。自行辩护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最重要的途径。
(二)委托辩护
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委托律师或者其他公民协助其进行辩护。在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在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但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三)指定辩护(www.xing528.com)
指定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而无力聘请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解释》的规定,在遇有下列情形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③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④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⑤人民法院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此外,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①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②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③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④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⑤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
在我国,进行辩护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口头辩护,二是书面辩护。在司法实务中,这两种方式常常会根据实际需要而交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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