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回避的提起
回避的提起分为回避的提出和回避的申请。回避的提出是办案人员本人在遇到应当回避的情形时,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主动提出不在本案中履行职务的请求。回避的申请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发现办案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时提出的,要求他们不得在本案中履行职务的申请。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办案人员应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
(二)回避的审查决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人民法院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应当根据其所处诉讼阶段分别由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办案人员应当回避的,如果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www.xing528.com)
一般来说,需要回避的人员在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履行其在该案中的职务,以保证诉讼活动的公正进行。但是,在对侦查人员的回避审查决定过程中,侦查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三)回避的复议问题
对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办案机关在经过审查后可以作出回避的决定或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但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在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如不服这一决定,可以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五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复议的,决定机关应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书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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