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回避有三种类型: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
自行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刑事诉讼中如果遇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认为自己不应当在本案中履行职务时主动提出的回避。
申请回避,是指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果认为处理案件的办案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具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时,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要求他们不得在本案中履行职务的请求。
指令回避,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人员,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有关机关及其负责人经过审查直接作出回避决定,命令其不得在本案中履行职务的制度。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回避的理由主要包括以下五点。
(1)相关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案的当事人,是指本案的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当事人的近亲属,是指上述人员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2)相关人员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相关人员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www.xing528.com)
(4)相关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5)相关人员作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在刑事诉讼中,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其中,就审判人员而言,既包括直接审理案件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也包括有权参与案件讨论和作出处理决定的法院院长、庭长以及审判委员会其他成员。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最高法院解释》,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不满两年的,法院不予准许其担任该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也不得担任其所在法院的案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就检察人员而言,包括直接负责自侦案件的侦查和直接负责公诉案件的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以及有权参与案件讨论和作出处理决定的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刑事诉讼中的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应当回避情形时,也应当予以回避。
(3)回避制度不适用于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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