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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二版:审判管辖级别、地区和专门管辖原则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审判管辖又可以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另外,对于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合并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军事法院主要管辖现役军人犯罪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二版:审判管辖级别、地区和专门管辖原则

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在我国,人民法院系统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基层、中级、高级)和专门人民法院,审判管辖解决的就是由哪个法院进行第一审的问题。

审判管辖又可以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划分级别管辖主要考虑如下几个因素:各级法院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负担;案件的性质、严重复杂程度和社会影响范围;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

基于对上述因素的考虑,结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发现级别管辖具有如下特点。

(1)法律对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规定得比较具体,对其他法院的管辖范围只做了概括性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包括: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除此之外,大量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并审判。

(2)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有条件地管辖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某些案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另外,对于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合并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地区管辖

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如果说级别管辖是从纵向解决上下级法院间的管辖分工,那么地区管辖则是从横向解决同级法院之间的分工。只有同时解决级别管辖和地区管辖才能最终确定某一案件的具体管辖法院。

确定地区管辖的原则有两点。一是以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以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的原则。这里的犯罪地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实施地、犯罪结果地、销赃地等。二是以最初受理的法院管辖为主,以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为辅的原则。

对于犯罪地和被告人居住地,《最高法院解释》第二条、第三条做了补充解释。①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②被告人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为被告人被追诉前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被告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此外,依据2010年3月15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4点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依法由犯罪地的司法机关管辖。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犯罪地包括拐出地、中转地、拐入地以及拐卖活动的途径地。如果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司法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司法机关管辖。”(www.xing528.com)

(三)专门管辖

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之间、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和每一种专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在我国,可以审理刑事案件的专门法院主要是军事法院。

军事法院主要管辖现役军人犯罪的案件。如果是现役军人和非军人共同实施的犯罪,则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则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但是,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以及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或军事法院之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

(四)几类特殊的审判管辖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根据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4)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内的犯罪,由其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其入境地或者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或者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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