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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2版):立案管辖及交叉问题解析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四)立案管辖交叉问题的解决第一,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的交叉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2版):立案管辖及交叉问题解析

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根据我国长期的司法实践经验,刑事诉讼法确立立案管辖的根据主要包括三点。

第一,案件的性质和难易、复杂程度。

第二,立案管辖有利于准确、及时地查明案情,有利于惩罚犯罪分子,并保障无辜的人不受追究。

第三,立案管辖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职责和任务相适应。

据此,我国立案管辖的具体内容包括如下四个方面。

(一)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被称为自诉案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三类。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指由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人民法院才能受理的案件。具体来说,此类案件包括没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等。如果被害人受到强制、威胁而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也应当受理。被害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的,其近亲属也可以代为告诉。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此类案件主要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侵犯知识产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以及属于《刑法》分则第四、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对于人民检察院所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如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www.xing528.com)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的案件包括以下两类。

(1)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

(2)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三)公安机关受理的案件

公安机关是我国主要的侦查机关,除了几类法律特别规定的案件外,大多数的刑事案件都由其管辖。

以下几类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①法律明确规定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负责管辖的案件;②国家安全机关负责办理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③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分别负责办理的发生在军队内部和监狱的犯罪案件;④海关缉私部门负责办理的走私犯罪案件。

(四)立案管辖交叉问题的解决

第一,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的交叉问题。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如果涉嫌的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的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对于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实施其他犯罪、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和诉讼进行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在职责范围内对相关犯罪案件并案处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的规定,所有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均由监察机关管辖受理,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第二,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的交叉问题。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还涉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时,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可以告知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其他类型的自诉案件,可以立案侦查,然后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和公诉案件一并移送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合并审理。侦查终结后不提起公诉的,则应直接移送人民法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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