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原则的含义与内容

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原则的含义与内容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挥群众的智慧和力量,把专门机关的业务工作与依靠群众结合起来。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是我国刑事诉讼中较为独特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在现行刑事诉讼法中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原则的含义与内容

在我国,专门机关主要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公、检、法”)。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挥群众的智慧和力量,把专门机关的业务工作与依靠群众结合起来。《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这是确立本原则的法律依据

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是我国刑事诉讼中较为独特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在现行刑事诉讼法中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依靠群众查明案情。例如,《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www.xing528.com)

(2)为群众揭露犯罪提供保障。例如,《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和被害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住处或其提出的地点进行。

(3)通过各种形式接受群众监督。例如,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时,除法律规定不公开的外,一律公开进行,允许群众旁听,允许新闻记者报道;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司法机关不予立案的,要将不立案的理由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等。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