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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原则在《刑事诉讼法(第2版)》中详解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很多国家,这一原则被视为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之一。禁止强迫自证其罪,是指任何可能提供言词证据的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证人,都不得被强迫作出不利于己的有罪供述。

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原则在《刑事诉讼法(第2版)》中详解

世界各国在长期的刑事司法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并探索出了一些具有规律性的内容,从而形成了一些带有某种价值追求的刑事诉讼原则。其中较有代表性的原则包括以下五项。

1.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是指任何人在未被依法确定有罪之前,应被推定为无罪;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协助控诉方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也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对于这一原则,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首先,这是一种推定,其目标在于确保被追诉人能够获得公正审判的机会,并对控诉方提出了较高的证明要求。其次,这是一种可能被推翻的推定,控诉方可以通过提出充分、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有罪。最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即使是因为现行犯罪而被拘捕的,在依法审判确认有罪之前,也不能把他当作罪犯对待,特别是不能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搜集证据,侵犯其人格尊严;一切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损害财产权益的强制措施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把可能造成的损害减少到最低限度。

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是对国家追诉活动的一种制衡,有利于实现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同时也有利于被告方能够有效地参与刑事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很多国家,这一原则被视为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之一。

2.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在其他众多法治国家的宪法中,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均被确立为一项重要的公民权利,成为公民自由、财产、生命等权利免受任意剥夺的重要保障。禁止强迫自证其罪,是指任何可能提供言词证据的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证人,都不得被强迫作出不利于己的有罪供述。

这一原则的确立,旨在尊重和保障公民(特别是涉嫌犯罪之人)的人格尊严和主体地位,使得诉讼中控辩双方能够公平参与、平等对抗,而不会变成自我指控的工具。为此,各国法律都规定了相应的制度保障,如权利告知制度、沉默权制度、律师帮助制度、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

3.国家追诉与控审分离原则(www.xing528.com)

国家追诉,是指检察官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控审分离,是指刑事诉讼中的追诉权和裁判权应分别由追诉机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裁判机构(法院)来行使,追诉机构不得行使裁判权,裁判机构则不得肩负追诉职能,同时裁判机构的审理裁判对象必须受制于追诉机构的指控范围。

之所以确立这一原则,一方面有利于有效地惩治犯罪,另一方面可以维护基本的程序公正,避免因控审不分而造成的审判不公。

4.司法独立原则

司法独立,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权和立法权,这是从权力分立的角度对司法独立的保障;二是司法独立应是司法机关及其法官的独立,尤其是在个案审理中要确保法官个人的独立性;三是司法活动的独立,即法院的裁判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另外,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1款规定:“在判定对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者确定他在一件诉讼案件中的权利和义务时,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该公约关于法庭的要求可以看成是关于司法独立的最低要求。

5.禁止重复追究原则

禁止重复追究,是指任何人不得因同一行为而受到两次以上的刑事起诉、审判和科刑。设置这一原则的意义在于,当国家掌握了强大的追诉资源和权力时,如果可以不受限制地对一个公民的同一犯罪行为实施反复的刑事追诉,则很有可能会出现滥用国家追诉权的情况,从而不利于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因而必须对追诉权的行使设定一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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