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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在刑事诉讼法(第2版)中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般认为,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两个方面的内容。程序公正,又称过程公正,是指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都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的诉讼程序,以确保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可见,程序公正的实现,必须从多个方面加以保障,任一环节的缺失或异化都有可能造成程序不公正,而这又可能会造成案件结果的不公正。可见,实体公正侧重于对案件处理结果的关注,尤其是正确适用刑法、准确定罪量刑。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在刑事诉讼法(第2版)中

一般认为,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两个方面的内容。

程序公正,又称过程公正,是指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都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的诉讼程序,以确保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具体来说,程序公正包含如下要求:①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②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③严禁刑讯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取证;④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⑤审前程序透明、审判程序公开;⑥控辩平等,法院居中裁判;⑦按法定期限办案、结案。可见,程序公正的实现,必须从多个方面加以保障,任一环节的缺失或异化都有可能造成程序不公正,而这又可能会造成案件结果的不公正。

实体公正,又称结果公正,是指案件处理结果所体现出来的公正。具体来说,实体公正包含如下要求:①据以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必须根据可靠的证据加以认定,案件中的证据须确实充分;②正确适用刑法,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及其罪名;③遵循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法判处适度的刑罚;④如果出现案件事实有疑问或案件证据不充分的情况,应当作出有利于被追诉人的处理;⑤对于错误处理的案件,应当依法采取救济方法及时予以纠正和补偿。可见,实体公正侧重于对案件处理结果的关注,尤其是正确适用刑法、准确定罪量刑。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实体公正我们需要做全面的、客观的解读,不能认为实体公正仅仅是要实现追诉的成功,实际上避免错误的追诉也是其题中应有之义。(www.xing528.com)

对于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不能简单地套用相辅相成、辩证统一这样的表达,而应该正视它们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存在的矛盾。对此,有学者指出,当两者出现矛盾时,在一定的情况下应当采取程序优先的原则,如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的终局性等;但在某些情况下,又应采取实体优先的原则,如对于冤假错案造成的错判错杀、冤枉无辜,一旦发现就应该纠错平反,并给予国家赔偿。总之,两者应互相依存、互相联系,不能有先后轻重之分。[2]

在欧美等国,一般强调程序公正的优先性,如一位美国法官曾经指出:“只要程序适用公平,不偏不倚,严厉的实体法也可以忍受。”[3]而在大陆法系国家,不少学者则持两者并重的观点,如一位德国的法学家就认为:“在法治国家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对司法程序之合法与否,被视为与对有罪之被告、有罪之判决及法和平之恢复,具有同等之重要性。”[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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