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关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专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主要依据,也是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法律依据。
在刑事诉讼理论上,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刑事诉讼法是单指一部统一的成文的刑事诉讼法典。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典,是在1979年7月1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而后在1996年3月17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修正,在2012年3月14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修正,在2018年10月26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进行了第三次修正。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是指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全部法律规范。它既包括狭义的刑事诉讼法,也包括国家有关机关指定的一切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中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规范。
(二)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刑事诉讼法的渊源,也称刑事诉讼法的来源,即刑事诉讼法是由何种国家机关创制,并表现为何种法律文件。就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而言,具体表现为以下方面。
(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我国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国家机构及其活动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也是制定一切法律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条明确指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www.xing528.com)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条例、决定和补充规定。如2004年8月28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作的立法解释。如2012年12月2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机关规定》)。
(5)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就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所作的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1月5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院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年12月2日公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6)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宪法和法律依照职权颁布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规章中的有关规定及所作的解释。如公安部2012年12月13日公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公安部规定》)。
(7)有关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本不属于我国国内法的范畴,但我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是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体现了我国的国家意志,故也属于我国国内法渊源之一,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7条“当事国不得援引其国内法规定为理由而不履行条约”这一国际惯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应当遵循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原则,适用国际条约。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与《刑事诉讼法》直接有关的主要包括《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及我国政府已签署、尚待批准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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