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专利技术一样,具有新颖性、实用性、秘密性的技术秘密也可进行转让。与其不同的是,专利技术转让同时受专利法与合同法的调整和规范,而技术秘密的转让则仅由合同法调整。合同法主要通过对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设定来规范技术秘密的转让。
1.让与人的义务。对于让与人来说,主要有三个方面的义务:①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这类似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的交付技术资料、提供必要技术指导的义务,目的在于保证受让人正常顺利地使用所受让的技术秘密。②保证技术的实用性与可靠性。所谓实用可靠,是指受让人按照技术方案实施能够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指标。实用性与可靠性是相对的,由于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标的,可以是处于不同工业化开发阶段的技术成果,因此,这里所说的实用、可靠,应就不同阶段的技术成果作不同的理解。对于已经完成工业化开发的技术成果,应保证它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指标;对于尚处于实验室阶段的技术秘密,应保证能够在实验室条件下重复再现其预期的结果或效果,并应在合同中明确后续开发的责任。在有关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这一问题中,应该明确的是,虽然技术鉴定是评价、确认技术成果的实用性、可靠性的主要方式,但是未经鉴定的技术成果,经让与人验证是实用的、可靠的,这种技术也可以转让。因此,鉴定本身并非合同成立和技术转让合法的前提。③承担保密义务。这是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双方的共同义务。它所针对的,是仅为特定人所知悉而没有披露于不特定人之间的尚处于秘密状态的非专利技术秘密。承担保密义务就意味着承担不把该项技术成果泄露于不特定人的义务。它最基本的要求是不得将技术成果的秘密性特征泄露给他人,致使技术成果拥有者丧失优势和转让机会。承担保密义务是为了维护技术的竞争性,任何一方将其公之于世,都会丧失拥有者的优势地位。因此,保密义务既是让与人又是受让人的主要义务。(www.xing528.com)
2.受让人的义务。对于受让人来说,也负有三个方面的主要义务:①按照约定使用技术秘密;②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③承担保密义务。所谓按照约定使用技术秘密,是指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技术秘密的地区、范围或方式使用该项技术秘密。如果合同中没有此类约定,受让人则有权在我国境内以任何方式使用该项技术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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