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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学(第4版)》居间合同主体资格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应当引起注意的是居间合同的主体资格问题。至于自然人能否成为居间人,各国立法一般予以准许,我国合同法也未加以限制,然而需注意的是,有些国家将居间人分为普通民事居间人和商事居间人,对于普通民事居间人在主体资格上无限制,“唯商事居间人采取自由营业主义和认可主义两种态度”。我国的合同法对自然人的居间资格未作规定,在立法上又未作普通居间人和商事居间人之划分。

《合同法学(第4版)》居间合同主体资格

应当引起注意的是居间合同的主体资格问题。对于居间人的主体资格须具体分析: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只要其经营范围包括从事信息咨询服务等中介服务业务,就具有居间人资格。因此,在我国,除了国家机关受法律限制不得从事商业活动之外,事业法人、社团法人、企业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皆可经核准登记后,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其组织章程、经营范围从事居间等中介服务活动。至于自然人能否成为居间人,各国立法一般予以准许,我国合同法也未加以限制,然而需注意的是,有些国家将居间人分为普通民事居间人和商事居间人,对于普通民事居间人在主体资格上无限制,“唯商事居间人采取自由营业主义和认可主义两种态度”。[3]所谓自由营业主义,指无论何人,得自由为之。所谓认可主义,指非为居间人团体之成员,不得经营,遂带有公职之性质。[4]由于自由营业主义符合市场经济信条,因而为多数国家采用。我国的合同法对自然人的居间资格未作规定,在立法上又未作普通居间人和商事居间人之划分。我们认为,在我国现行的经济体制下,权力本位仍占据主导地位,如果法律对自然人从事居间资格不加以限制,某些职能部门的公职人员势必利用其职权从事居间活动,扰乱国家经济秩序,并滋生腐败。因而对国家公职人员来说,他们不能具备居间人主体资格。虽然合同法对自然人居间主体资格未作限制,但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党政干部严禁经商,因此他们也不能充任居间人。

关于自然人作居间人是否必须以居间为业的问题,我们认为,在立法上应区别对待,对于普通民事居间人,因其涉及的数额较少,事务较小,居间活动较为简单,带有一定偶然性,似无必要强求居间人以居间为业,这也正适应了普通人正常生活的需要;而对于商事居间,因涉及数额较多,事务较重,居间活动较为频繁、复杂,为抑制那些借居间之名,大肆欺诈的违法行为,规范国家对居间人的工商财税管理和监督,应有必要令商事居间人进行登记,并以居间为业。民事理论认为,在实践中,自然人作为商事居间人,一般应具备下列实质性条件:①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和一定学历的自然人;②拥有一定个人合法财产和固定住所;③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④经过专门业务知识培训;⑤必须是脱离公职,并且是以商事居间为常业的人员。[5](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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