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居间合同为独立的有名契约。虽然少数国家,如瑞士债务法明确认为居间契约为委托契约之一种,但大多数国家认为,居间与委托、行纪之差异甚为明了,居间之内容,限于他人之间行为之媒介,与委托有异,居间人之报酬请求,以契约因其报告或媒介而成立者为限;居间所支付的费用,非经约定不能请求偿还。据此,大多数国家民法典及民法理论都承认居间合同为一种独立的合同,在立法体例上居间与行纪、委托呈并立之势,我国合同法亦采委托、行纪分立的立法模式。
根据合同法有关条文规定,居间与委托区别如下:①行为之性质不同,居间为他人之间行为之媒介,而委托则以为他方处理事务为目的。②对委托人来说,即使事务尚未处理完毕,受托人得请求支付报酬,而在居间中,居间人须促成合同成立之后,才可以按照约定向委托人请求报酬。③受托人处理事务之必要费用,由委托人承担,而居间之费用,除约定之外,一般由居间人承担。
行纪与居间的差别亦可谓一目了然:①行纪不是为他人之间行为之媒介,而是以自己名义代替他人为法律行为。②行纪之行为对象以商行为为限,而居间则无此限制,当然,它们的共同之处在于居间和行纪的费用都不是由委托人承担,而由居间人、行纪人自己承担。但这并不能掩盖它们在性质上的差异。
所以,合同法将居间合同作为一种独立有名合同,专设一章予以调整。(www.xing528.com)
2.居间是信息媒介劳务合同。居间是为他人报告订约机会或充任订约媒介。因而居间以劳务给付为标的,故而属于一种特别的劳务合同,居间人所实施的劳务,是信息的供给和订约的媒介。
3.居间是诺成及不要式合同。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之报酬请求虽以其媒介行为的成立为前提,但居间契约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而无须以物之交付为要件。此外,居间合同之订立也无须采用书面形式,因而也是诺成和不要式合同。
4.居间是有偿契约。居间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为他方提供订约机会或充任订约媒介,他方给付报酬,二者互为对待给付,因而是有偿的,委托人应当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向居间人支付报酬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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