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合同法学(第4版):行纪合同与类似概念的辨析

合同法学(第4版):行纪合同与类似概念的辨析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纪人直接承担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之后果,然后依与委托人之约定转移给委托人。

合同法学(第4版):行纪合同与类似概念的辨析

(一)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

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有许多相似之处,如均属于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合同,受托人均需处理委托事务,等等。因此,许多国家的立法都明确规定,除行纪合同另有规定外,可以准用委托合同的规定,《合同法》第423条亦有相同的规定。[5]但是,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是不相同的,两者具有如下区别:

1.行纪合同中所指事务,法律对其范围有特别规定,仅限于动产、有价证券买卖以及其他商事交易活动;委托合同中所指事务范围广泛,不以上述商事交易活动为限。

2.行纪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行纪人有特殊资格,即为专事动产、有价证券买卖的商人;委托合同的当事人则无此限制。

3.行纪合同为有偿合同;委托合同可以为有偿,也可以为无偿。

4.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行纪人负担;[6]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应该由委托人负担。

5.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只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由此发生的法律后果由其承担,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不能对委托人直接发生效力;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活动,其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可对委托人直接产生效力。

(二)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

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除具备上述行纪与委托的共性外,都是有偿合同,且行纪人和居间人均有特殊主体资格,但是,它们并不相同,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具有如下区别:

1.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受托办理的事务为民事法律行为;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所办理的报告订约机会或充任订约媒介事务,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www.xing528.com)

2.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只能从委托人处取得报酬;而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在为订约媒介居间时可以从委托人和其相对人双方取得报酬。

3.行纪合同中,行纪人有将处理事务的后果移交给委托人的义务和报告义务;而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并无此义务。

(三)行纪合同与代理行为

行纪属于间接代理的一种形式,与之相对应,一般的代理称为直接代理。虽然二者都是为他人利益而行为,但是行纪与直接代理也存在区别:

1.行纪人以自己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间接归属于委托人。行纪人直接承担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之后果,然后依与委托人之约定转移给委托人。而在直接代理中,代理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本人。

2.行纪人为依法登记专事商事交易活动的主体;而代理人无特殊身份,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以及民事行为能力之法人、自然人皆可充任。

3.行纪行为之范围由法律规定,而代理行为范围广泛,为依法律规定或依其性质不适于代理的行为以外的一切民事法律行为。

此外,学者还对行纪合同与信托、承揽合同的区别予以了说明,[7]应加以注意。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