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委托合同成立后,没有履行或完全履行前,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使委托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的行为。
因为委托合同的成立是以委托人与受托人间的相互信赖为基础的,这种信赖一旦已经动摇,即使勉强维系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委托关系,也将影响订立委托合同的目的的实现,导致发生不良的后果。所以法律赋予委托合同的当事人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而无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至于委托合同是有偿还是无偿,定期限或未定期限,委托事务是否已处理完毕等,一概可以不问。但是一方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应该依照《合同法》第94条所规定的方法和程序。
委托合同虽可以由当事人随时解除,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一方在不利于对方的情况下解除合同时,应对因解除合同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委托人昏迷不醒,无法另行安排委托事务的处理,而委托事务的处理又处于紧急时刻,受托人终止委托合同,必定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此时受托人应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各国在委托合同中对当事人在于对方不利时解除合同进行限制,目的是为了维持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利益的平衡。但如果当事人一方是出于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解除委托合同的,则可以不负赔偿损失的责任。所谓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应解释为解除权人对合同的解除没有过错,我国《合同法》第410条对此有明文规定。[10](www.xing528.com)
对解除合同而应该承担的损失赔偿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对“上海盘起贸易有限公司与盘起工业(大连)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的裁判摘要中认为:“当事人基于解除委托合同而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不同于故意违约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前者的责任范围仅限于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不包括对方的预期利益。”[11]
应该认为,《合同法》第410条规定,虽然赋予了委托人和受托人对委托合同的单方法定解除权,对于这种单方的法定解除权,当事人也可以事先在合同中通过约定排除。[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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