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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的效力和支付报酬:合同法学(第4版)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依合同法规定,委托人偿还的范围限于为处理委托事务时,受托人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和利息。我国《合同法》第405条对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义务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据此规定,支付报酬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受托人已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合同法》第407条规定了委托人的损失赔偿责任。至于委托人对损失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法律不加过问,换言之,委托人对损失的发生虽无过错,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委托人的效力和支付报酬:合同法学(第4版)

(一)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1.负担费用的义务。为处理委托事务而支出的金钱或物的消费即委托事务的费用。此费用有别于受托人的劳务报酬,于有偿和无偿的委托之中均不可避免。既然委托合同是以处理委托人的事务为目的,其费用理应由委托人承担。根据《合同法》第398条的规定,委托人支付费用的方式有如下两种:

(1)预付费用。委托合同属于劳务给付性质的合同,所以在受托人为委托人利益而处理事务时,如果需要支出费用的,应依受托人的请求使委托人预付为公平,故各国法律均规定委托人有预付费用的义务,而受托人有请求委托人预付费用的权利。预付费用是为委托人的利益而使用的,因其与委托事务的处理不成立对价关系,不能因此产生受托人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但是在受托人已为请求,委托人不预付费用时,受托人可以拒绝处理委托事务而不承担责任。同理,委托人不预付费用时,受托人亦无申请法院强制委托人预付费用的权利,因为受托人并不对费用享有任何利益。

(2)偿还费用。如果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为委托人利益而垫付了费用,而后享有请求委托人偿还的权利,委托人则相应承担向受托人返还费用的义务。依合同法规定,委托人偿还的范围限于为处理委托事务时,受托人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和利息。一般认为,对于必要费用范围的确定,应充分考虑委托事务的性质及受托人支付费用时的具体情形。在支付当时为必要而其后为无必要的,为必要费用;在支付当时不为必要而其后变为必要的,亦不为必要费用。委托人偿还费用时应当加付利息,利息从受托人垫付费用之日起算。

2.支付报酬的义务。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只存在于有偿的委托合同之中。我国《合同法》第405条对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义务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据此规定,支付报酬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受托人已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报酬的种类、数额应依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若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应依据合同的一般履行原则进行。如委托诉讼事务但未确定报酬标准,应按国家明确规定的统一收费标准支付。报酬支付期也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如合同未作约定,则应依照习惯或委托事务的性质在委托事务完成或部分完成的合理期限内支付。在委托事务已全部完成的情况下,委托人应向受托人足额全部支付报酬,而不得部分支付。(www.xing528.com)

(2)委托事务尚未处理完毕,但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使委托关系解除或不能完成的,委托人也应向受托人支付报酬。此时,虽然委托事务没有完成,但是原因并不能归责于受托人,所以,受托人仍可对其已处理完毕的部分事务,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如律师承办的案件,当事人在诉讼外和解的,对于已经处理的书写诉讼文书及出庭费等,仍应支付报酬。所谓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指合同的解除或委托事务不能完成并非是受托人的过错,而是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第三人的行为等引起。因此,从事理公平的角度出发,受托人可请求支付相应的报酬。但受托人不能请求支付全部报酬,而只能按已完成的委托事务部分获得相应的比例。

(3)当事人对委托人支付报酬有特别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如果合同约定为无偿或者当事人特别约定未完成委托事务时不能请求报酬的,则优先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办理。

(二)委托人的损失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407条规定了委托人的损失赔偿责任。据此,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非因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遭受损害的,委托人应当负赔偿损失的责任。但是,这种损失必须是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原因所引起的,即受托人对于受托事务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对损失的发生并无主观过错。至于委托人对损失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法律不加过问,换言之,委托人对损失的发生虽无过错,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委托事务所获得的利益由委托人享有,那么,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所遭受的风险损失由委托人承担方为公平。此外,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的损失,应指与处理委托事务具有因果关系的损失,并非仅指委托合同生效过程中的损失。申言之,在委托事务处理过程中发生,但于事务处理完毕后才显露出来的损失亦应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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