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生效后,保管人即负有以下义务及责任。
(一)及时受领仓储物的义务
保管人对存货方依约交付的仓储物,应及时验收。如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的,应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二)开具仓单的义务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开具仓单交付存货人。仓单的记载事项包括:①存货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②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③仓储物的损耗标准;④储存场所;⑤储存时间;⑥仓储费;⑦仓储物已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⑧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仓单是保管人签发的一种有价证券。从仓单的性质上看,由于仓单是以给付一定物品为标的,故为物品证券。又因仓单所记载货物的移转,须移转仓单始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故仓单又称为物权证券或处分证券。仓单的制作须依法律规定,故为要式证券。仓单为仓储合同,合同内容在仓单上反映出来,故仓单又称文义证券、不要因证券。仓单由保管人自己签发,自己负担给付义务,故仓单为自付证券。
仓单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具有以下特点:①是提货凭证;②是可转让有价证券,当事人可背书转让;③仓单持有人可以之出质。(www.xing528.com)
(三)妥善保管仓储物的义务
保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依仓储物的性质妥善保管仓储物。仓储保管人保管仓储物应尽的注意程度明显高于一般保管人应尽的注意。因为仓储保管人以营利为目的,具有专门保管知识。其注意标准应以专业人士的标准要求之。故当仓储物灭失、毁损时,除了一般免责事由外,仓储保管人还须证明损害是不可避免的货物自然属性或存货人的过错所致方能免责。而无偿保管人只要证明自己无重大过失,即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危险通知的义务
保管期间,保管人发现仓储物有变质或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作出必要处置,但事后应及时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此外,第三人对仓储物主张权利等情况的通知准用保管合同的规定。
(五)接受存货方检查的义务
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提取样品,以利于存货方或仓单持有人了解仓储物性状,也便于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得以向第三人出示样品从而使双方当事人尽快达成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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