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客运合同效力,旅客权益保障与赔偿责任

客运合同效力,旅客权益保障与赔偿责任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②应向旅客告知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项和安全运输应注意事项。③为旅客提供必要的生活服务,尽力抢救患有疾病、分娩、遇险的旅客。承运人对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其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同样要承担上述赔偿责任。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处理。

客运合同效力,旅客权益保障与赔偿责任

1.对旅客的效力。旅客的权利总的来说应得到与票款相当或高于票款价值的服务。承运人不得降低服务标准,否则,得减少票款;承运人提供高于约定标准的服务,不得加收票款。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也享有上述服务。旅客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道路运输条例》第17条)。

2.对承运人的效力。承运人的权利主要有:①按约定收取票款及运杂费;②对客票及行李物品等进行安全检查;③对托运的旅客行李,在规定期限内无法交付的,有权依有关规定予以处理;④对拒交、欠交票款,承运人可对其行李行使留置权,不按规定提取行李。(www.xing528.com)

承运人的义务:①按时提供安全适用的运输设备,按约定的时间、方式将旅客及行李运抵目的地。如因承运人的过错致使旅客误乘、漏乘,承运人要承担违约责任。②应向旅客告知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项和安全运输应注意事项。③为旅客提供必要的生活服务,尽力抢救患有疾病、分娩、遇险的旅客。④承运人擅自改变运输路线的,应根据旅客要求予以退票,旅客要求送回始发地的,承运人得从之。⑤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能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或重大过失或因其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责任为无过错责任。承运人对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其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同样要承担上述赔偿责任(《合同法》第302条)。⑥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处理(《合同法》第303条)。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