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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学(第4版):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融资租赁合同涉及多方主体,加之履行期限较长,标的物价值巨大且往往技术性较强,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容易产生纠纷。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作了专门规定。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不影响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承租人以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为由,主张减轻或者免除相应租金支付义务的除外。

合同法学(第4版):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

融资租赁合同涉及多方主体,加之履行期限较长,标的物价值巨大且往往技术性较强,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容易产生纠纷。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作了专门规定。

由于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卖人和租赁物都是由承租人选择的,因此出卖人违反合同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的,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租赁物:①租赁物严重不符合约定的;②出卖人未在约定的交付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交付租赁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在催告期满后仍未交付的。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未及时通知出租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租赁物,造成出租人损失,出租人向承租人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不影响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承租人以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为由,主张减轻或者免除相应租金支付义务的除外。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的,因租赁物毁损、灭失或者附合、混同于他物导致承租人不能返还,出租人可以要求其给予合理补偿。(www.xing528.com)

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立其他物权,第三人可依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善意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才可主张第三人物权权利不成立:①出租人已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第三人在与承租人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物为租赁物的;②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③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④出租人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交易标的物为租赁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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