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赁物的受领义务
承租人应按约定或出租人通知的日期接受租赁物,不得无故迟延接受或拒收。否则,致使出租人实际支出的保管、保养等费用,承租人应负赔偿责任。同时,承租人接受租赁物时应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及时通知出租人,若承租人怠于通知,应承担对自己造成的不利后果。如果承租人在验收过程中,发现租赁物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向出卖人提出异议,并向出卖人请求瑕疵担保责任。同时,承租人不得因此对抗出租人,不影响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因此,《合同法》第244条明确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因为,对于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是根据承租人的意志决定的,理应由承租人负责。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二)租赁物的使用、保管、维修和保险义务
在租赁期限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使用、收益权归承租人。承租人应按照约定或租赁物的性质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若承租人未依约定或合理使用方法,造成租赁物损毁、灭失的,出租人可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或支付违约金。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应妥善管理租赁物,因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若损害是由于租赁物质量的瑕疵所致,该损害应由出卖人承担。若该损害系由承租人管理租赁物过失所致,则应由承租人承担。
承租人在使用租赁物过程中,对租赁物应妥善保管和维修。因保管和维修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承租人承担。这是融资租赁合同与传统租赁合同的又一不同之处。
承租人在使用租赁物过程中,一般应亲自使用,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将出租物转租他人。否则出租人可解除合同。若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将租赁物转租他人。在转租关系中,次承租人与出卖人的关系适用承租人与出卖人的关系。次承租人与转租人的关系,适用承租人和出租人的关系。
租赁物应设立保险,对于投保事务的办理和保险费的支付,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若未事先约定,投保事务由出租人负责,保险费用由承租人承担。(www.xing528.com)
(三)支付租金的义务
支付租金是承租人最主要的义务。承租人不得无偿使用租赁物,也不得因拒收租赁物或以该租赁物有瑕疵等原因而拒付租金。承租人支付租金,应按合同约定的数额、期限和方式支付。若当事人未约定租金或约定不明确,应依《合同法》第243条规定,“……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若承租人未依约支付租金,出租人可要求其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承租人在该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请求即时交付欠租和未到期的全部租金;也可终止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请求支付约定的损害赔偿金。
(四)选择通知的义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享有选择权。即承租人有权选择支付合理代价取得租赁物所有权,或者续订租赁合同,或者将租赁物退还出租人。
续订租赁合同或者返还租赁物,与传统租赁合同的要求一致,应及时办理续租或退租手续。若承租人选择留购,则应支付合理价款,完成产权转移手续。这里,合理价款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般来说是比较低的,外国称为“名义货价”。因此,不能理解为租赁物本身所具有的价格。
根据《合同法》第250条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如果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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