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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成立-合同法学(第4版)

更新时间:2025-01-15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正因如此,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应明确出卖人对承租人的标的物交付义务及瑕疵担保责任,由承租人签名或盖章确认。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当事人就合同无效情形下租赁物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且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

传统租赁合同,出租人和承租人就合同主要内容达成一致,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便告产生,且双方权利义务直接、具体。然而,融资租赁合同,由于出租人一般并不是事先掌握由承租人所需要的租赁物。因此,合同的权利义务必然涉及第三人,即租赁物的出卖人。这样,在融资租赁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须有三种合同关系来联结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就是除出租人和承租人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外,还有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购物委托协议关系以及出租人和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

由于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承租人所需要的租赁物,出租人并未实际拥有,而有待出租人向出卖人购买。而购得的租赁物又直接由承租人使用、收益。因此,承租人和出租人在订立融资租赁合同的同时,可订立购物委托协议。即由承租人确定出卖人、购买租赁物的条件和具体要求,出租人依据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租赁物。

出租人依购物委托协议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购买租赁物,并不是以承租人的代理人的身份出现,而是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买卖合同的主体是出租人和出卖人。其权利义务具有一般买卖合同的要求。但又与一般买卖合同不同。在此买卖合同中,支付货款的义务由出租人承担,而接受标的物的权利由承租人享有,承租人具有与买受人相当的权利,即出卖人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接受标的物,对标的物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及时通知出租人。若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约定,承租人可以直接向出卖人提出异议,出卖人向承租人承担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正因如此,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应明确出卖人对承租人的标的物交付义务及瑕疵担保责任,由承租人签名或盖章确认。经确认的买卖合同对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均有约束力。除法律或合同另有约定外,买卖合同的变更、解除须经三方同意。(www.xing528.com)

对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形,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不必然导致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应根据具体情况做具体分析。

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当事人就合同无效情形下租赁物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且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因承租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或者租赁物正在使用,返还出租人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价值和效用的,租赁物可以考虑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租金支付情况再对租赁物进行折价补偿给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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