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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期限制与续约规定-合同法学(第4版)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租赁合同则是继续性合同,在整个租赁期限内持续存在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租期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不宜过长。国外法律一般均对租期加以限制,如苏俄民法典规定财产租赁的最长期限为10年,我国《合同法》第214条第1款明确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另外,根据《合同法》第236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期限制与续约规定-合同法学(第4版)

租期,即租赁关系存续期限。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不同,买卖是一次性行为,即使分期付款的买卖,也只是分次履行的问题。而租赁合同则是继续性合同,在整个租赁期限内持续存在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因此,租赁合同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租期。

租期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不宜过长。国外法律一般均对租期加以限制,如苏俄民法典规定财产租赁的最长期限为10年,我国《合同法》第214条第1款明确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若合同双方当事人未约定租期的,为不定期租赁。不定期租赁也是有期限的,不可能是永久的。若为永久的租赁,则无疑是对租赁物所有权(或经营权)的否定,使所有权人(或经营权人)永久丧失了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或收益)的权利。这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因此,对于不定期租赁,任何一方当事人可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www.xing528.com)

租赁合同是有期限的。但是在租期届满后,可以“续租”。即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再经协商,续订租赁合同,将租赁关系延续下去。同样,续订租赁合同,其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另外,根据《合同法》第236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根据不可抗力的基本法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涉及汶川地震相关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二)》规定,租赁经营期间,因地震灾害造成租赁经营的厂房、设备以及经营场所严重受损无法恢复正常经营,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租赁经营合同。当事人以地震造成所处地域的消费水平降低、经济不景气等经营环境改变为理由,主张预期经营目的不能实现,承租人要求减少租金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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